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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检察院“三明确”促“三规范
时间:2021-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建宁县检察院“三明确”促“三规范”

牵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

一是明确权利义务促主体规范。牵头与县法院、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制定《建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县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其指定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主张权利具体事宜。二是明确资金来源促收缴规范。规定当事人磋商、法院裁判、义务人自愿支付及捐赠等8种资金来源,按照分类执收原则,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并统一列明项目,通过省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现专款专用。三是明确范围程序促使用规范。规定应急处置费用、诉讼费用、修复费用及损失补偿费用等9种使用范围,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县政府进行审批,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并会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依法追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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