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保障人权、提高办案质量,福建省建宁县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县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工作意见》,并下发至各科室贯彻执行。
据悉,《工作意见》根据审查逮捕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对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况(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详细地界定和阐释,明确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案件范围及适用“无逮捕必要”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细致规定了该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应该遵循的流程。
同时,《工作意见》还规范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规定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出发,明确了七种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同时突出强调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重点注意的三个问题。
另外,《工作意见》还明确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范围及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将适用轻罪不捕直诉的案件,从不同角度进行明确细致地分类和归纳。同时强调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庭、所在单位等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巩固办案效果。